7月15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通過明確業務范圍、業務比例、經營區域、可收購資產范圍,規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追償、對外轉讓等不良資產處置行為,劃定五大經營紅線等,進一步規范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下稱“地方AMC”)經營行為,推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責主業、有效服務地方!掇k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金融監管總局指出,《辦法》出臺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有力舉措,有助于完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
統一監管框架,明確監管職責分工
2021年5月,原銀保監會就把《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列入當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中。據此前公開報道,2021年8月,原銀保監會已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向業內征求過意見。
2024年8月,金融監管總局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632號建議的答復中進一步透露,金融監管總局已會同財政部等部門研究制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立足于強監管防風險,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行業發展與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細化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監管規則,促進地方AMC專注主業、健康規范發展。
彼時行業觀點認為,相關辦法的出臺,意味著行業將迎來統一監管。作為地方金融組織,一直以來地方AMC的管理規制都存在源頭多元、不成體系等問題。因此,業內觀點普遍認為,《辦法》發布實施后,將成為地方AMC合規監管綱領性文件,從而有效解決合規管理規則較為分散的問題。
本次《辦法》首先明確了監管職責分工問題: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加強與地方的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
《辦法》強調,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在堅持省級負總責的前提下,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授權省級以下承擔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監管工作。
劃定五條展業紅線
“近年來,監管政策注重引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存量風險化解,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重要性愈發凸顯,未來發展前景廣闊。”今年6月,河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河北資產”)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書,為首家地方AMC沖擊港股上市。談及行業總體前景時,河北資產預計,到2029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管理規模將達到人民幣16877億元,2024至2029年期間的復合年增長率將達14.8%。
金融監管總局也表示,本次《辦法》的出臺也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地方AMC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
其中,《辦法》明確,地方AMC可以經營收購、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受托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擔任破產管理人或者破產清算組成員,咨詢顧問,對已持有的資產追加投資,市場化債轉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開展的其他業務。除了這些規定之外的業務均不可開展。
同時,《辦法》還強調地方AMC應當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原則上不得跨區域經營。
此外,《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地方AMC的經營紅線,即不可從事的經營行為,包括以下五項:
與轉讓方及其關聯方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不良資產轉讓方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
幫助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美化報表,為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
收購虛構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或者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項目提供融資;
違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相關政策,為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輸送利益,或者協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逃廢債務。
對于地方AMC的債權追償、對外轉讓等不良資產處置行為,《辦法》也給出了明確的“負面清單”,即不得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身體、名譽、財產;不得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采取誤導、欺騙等非法手段追償等。
明確集中度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監管要求
《辦法》還進一步強化了對地方AMC的風險管理。具體來看,明確了集中度風險監管要求,即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單一客戶和同一集團客戶的股權、債權等投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10%、15%。
在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方面,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優質流動資產應當不低于未來30天內的凈資金流出。
在關聯交易監管要求中,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余額不得超過自身上季末凈資產的50%。
在融資渠道方面,明確地方AMC可以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向股東借款、發行債券等形式融入資金,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在具體外部融資規范上,則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倍,防范風險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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