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刑事判決書,上面顯示,兩名光大銀行(601818)長沙分行的員工,一個叫張弘,另一個叫歐鴻劍,都犯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人分別受賄250多萬元、50多萬元。
兩人一審結果均獲緩刑,受賄的大部分資金用于了買房和炒股。
來看看具體咋回事。
為公司貸款提供幫助
兩銀行員工收受賄賂300萬
裁判文書顯示,被告人張弘,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大學文化,原系中國光大銀行長沙分行職工,住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
另外一個被告叫歐鴻劍,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漢族,湖南省寧鄉縣人,大學文化,原系中國光大銀行長沙分行職工。
一、經審理查明,張弘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如下:
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弘利用其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人民路支行行長助理的職務便利,為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亞河公司、卓邦公司多次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辦理貸款業務提供幫助,成某為感謝張弘提供的幫助,多次向其行賄,張弘共計收受成某賄賂250萬元現金。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間,金蜂星通信公司通過被告人張弘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人民路支行辦理了兩次6000萬元的貸款授信額度。張弘為金蜂星通信公司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辦理貸款業務提供幫助,金蜂星通信公司總經理曾某為感謝被告人張弘,向張弘多次行賄,張弘共計收受曾某賄賂2.8萬元現金。
被告人張弘共計收受他人賄賂252.8萬元現金,具體事實如下:
1、2011年,張弘為成某控制的卓邦公司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辦理的保理融資業務5000萬元提供了幫助,成某于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安排司機陳某1將50萬元現金交給譚某,再由譚某轉交給了正在湖南省委旁九所賓館打牌的被告人張弘。張弘收受該50萬元存放在自己家陽臺的柜子里。
2、2011年9月份,成某虛構了亞河公司擁有中石化長嶺分公司巨額應收賬款債權的事實,并以該虛假債權轉讓向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申請辦理保理融資業務8000萬元。為了該筆貸款審批通過,2011年9月份一天晚上,成某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的一房間內送給張弘20萬元現金。張弘收受該20萬元存放在自家陽臺的柜子里。之后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批準了亞河公司的保理融資業務申請。
3、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成某為感謝張弘2011年度對其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貸款業務中的幫助,在長沙市解放路華天酒店(000428)貴賓樓一房間內送給了張弘60萬元現金。張弘收受該60萬元存放在自家陽臺的柜子里。
4、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時許,成某安排司機陳某1到長沙市財信酒店大廈后門送給張弘5萬元現金。張弘收受該5萬元存放在自家陽臺的柜子里。
5、成某于2012年9月29日下午,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地下二層停車場出口處,以中秋過節費的名義送給張弘35萬元現金;于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一房間內以春節過節費的名義送給張弘30萬元現金;于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一房間內,以端午節過節費的名義送給張弘20萬元現金。張弘收受上述款項共計85萬元均存放在自家陽臺的柜子里,并幫助成某積極與光大銀行長沙分行中小部工作人員進行溝通、聯系。
6、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成某在長沙市瀟湘華天大酒店一房間內,以春節過節費的名義送給張弘30萬元現金。張弘收受該30萬元存放在自家陽臺的柜子里。
7、金蜂星通信公司總經理曾某于2013年春節前夕在長沙市財信大酒店金水灣食府送給張弘1萬元現金,2013年端午節前又在同一飯店送給張弘0.8萬元現金;2013年中秋節前在湖南省農業銀行大樓的新長福酒樓送給張弘1萬元現金。
二、被告人歐鴻劍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
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歐鴻劍利用擔任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公司業務部主管的職務便利,在經手辦理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亞河公司、卓邦公司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的貸款業務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成某為感謝歐鴻劍提供的幫助,本人或安排周某2多次向歐鴻劍行賄,歐鴻劍共計收受成某賄賂55萬元和1臺蘋果5S手機,具體事實如下:
1、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相繼授信、放貸給卓邦公司、中楚公司、亞河公司后,成某于2012年6月17日晚上和2013年2月6日晚上在長沙市車站北路萬象新天小區停車坪前,依次送給歐鴻劍40萬元現金和10萬元現金。歐鴻劍收受該50萬元現金存入其控制的戶名歐某也賬戶內用于購買證券股票。
2、2012年春節前、端午節前和中秋節前,成某安排公司會計周某2(另案已判決)到光大銀行長沙分行歐鴻劍的辦公室,以拜節的名義依次送給歐鴻劍面值1000元友誼阿波羅集團的購物卡共計4張和2000元現金。購物卡和現金已被歐鴻劍用于日常開支。
3、2013年春節前、端午節前、中秋節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銀行被告人歐鴻劍的辦公室,以拜節的名義依次送給歐鴻劍面值1000元友誼阿波羅集團的購物卡2張、2000元現金和2萬元現金。購物卡和現金已被歐鴻劍用于日常開支。
4、2014年春節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銀行歐鴻劍的辦公室,送給歐鴻劍2萬元現金。2014年年初,卓邦公司在光大銀行重新授信,成某安排周某2在卓邦公司位于喜來登的辦公室,送給歐鴻劍1臺蘋果5S手機。現金被歐鴻劍用于日常開支,手機被送給其女兒作為升學禮物。
受賄的錢去哪兒了?
被告人張弘收受252.8萬元后,將其中一部分贓款給其妻用于購買長沙“龍湖湘風原著”的別墅和長沙“新獵鷹公寓”的門面,一部分贓款給其情人夏某購房及裝修,剩余部分用于購買證券股票和日常消費等支出。
據其妻的證言,2012年下半年購買了湘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羅馬廣場的門面,張弘分三次在家里總共給了她60萬元現金。2013年7月在龍湖地產購買了一套別墅,張弘給了她30多萬元。
據其情人的證言,張弘給了她35萬元支付房子首付款,給了15萬元用于房屋裝修及給她生活費。
而本案另一主角歐鴻劍在收受50萬元現金后,全部用于炒股,收受的蘋果手機送給其女兒作為升學禮物。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張弘在成都市雙流縣租住屋內被民警抓獲,同日被告人歐鴻劍在長沙市芙蓉區車站北路竹園公寓的家中被民警抓獲。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歐鴻劍退繳了55萬元違法所得和1臺蘋果5S手機。同年4月5日,被告人張鴻退繳了違法所得188.83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張弘退繳了違法所得63.97萬元。
為了戴罪立功,張弘先供出前下屬
后又供出販毒線索
張弘在偵查階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時揭發、提供了鄧飛躍收受宋衛林賄賂的犯罪線索。
在押期間,張弘企圖“戴罪立功”,他供出了他的前下屬,后去廣發銀行長沙分行任職的鄧飛躍。
鄧飛躍是張弘的老部下,早在2010年,鄧飛躍介紹宋衛林為長沙城投公司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并且從宋衛林處收受了回扣。201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鄧飛躍為感謝當時的直接領導被告人張弘在這筆業務中的關照,在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張弘的辦公室里,將用紙袋子裝的4萬元現金送給了張弘。
鄧飛躍跳槽到廣發銀行長沙分行后,2014年4月份,成某為請張弘幫忙其拉攏與廣發銀行長沙分行鄧飛躍及其審批部門的關系,送給張弘20萬,當天晚上,張弘在與鄧飛躍見面后,將其中5萬元轉交給了鄧飛躍,將余下15萬元帶回了家。
在偵查階段,張弘便供述了鄧飛躍收受賄賂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據此對鄧飛躍進行立案偵查,相關案件已移送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但法院認為,鄧飛躍收受宋衛林現金,已經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判決未予以認定為鄧飛躍的受賄金額,因此被告人張弘不構成立功表現。
不過,張弘還舉報了一販賣毒品案件線索。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張弘向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舉報了周佳亮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益陽市公安局已以周佳亮涉嫌販賣毒品罪對其刑事拘留,進行立案偵查。
后面,這條線索已經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查證屬實,依法構成立功表現。
兩人均獲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弘、歐鴻劍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張弘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歐鴻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兩人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另外,被告人張弘辯護人提出以下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一是張弘在職期間負責貸給成某公司的銀行借款均已收回,未給光大銀行造成損失;
二是張弘主動退繳了大部分違法所得,并愿意繼續積極退繳其余的違法所得,悔罪表現明顯;
三是張弘在偵查階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時揭發、提供了鄧飛躍收受宋衛林賄賂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據此對鄧飛躍進行立案偵查,相關案件已移送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因此張弘構成立功,對其應當減輕處罰;
四是張弘舉報了一販賣毒品案件線索,已經查證屬實,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歸案,因此張弘構成立功,對其應當減輕處罰;
五是張弘如實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對其應當從輕處罰;
六是張弘無前科,本次犯罪屬于初犯。
而歐鴻劍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歐鴻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據不足,被告人歐鴻劍僅僅是光大銀行一名最基層的辦事人員,沒有任何決定、決策權,根本談不上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歐鴻劍平時表現好,無前科,因法律意識缺乏導致本案發生,但案發后一直積極配合辦案,認罪伏法,且積極退贓以減少經濟損失,懇請法庭對歐鴻劍減輕處罰。
法院最后認為:
被告人張弘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弘、歐鴻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被告人張弘、歐鴻劍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張弘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四十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歐鴻劍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三、對被告人張弘、歐鴻劍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307.8萬元和蘋果5S手機1臺及配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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