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違法放貸,其行為也會受到法律制裁。
日前,從裁判文書網獲悉,昭通市一家小貸公司總經理明知違規,還將5000萬元貸款拆分發放給19個自然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據判決書顯示,云南省金融辦于2012年3月27日審批由昭通市交通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李某蘭等8名自然人共同出資成立昭通市昭陽區交投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昭通交投小貸)。
2012年7月3日,昭通交投小貸取得了中國人民銀行證信中心的機構信用代碼證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9年11月30日頒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確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編碼為金融機構二級分類碼Z-其他,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了其他金融機構。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昭通交投小貸與被告人李某蘭簽訂承包合同,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由李某蘭承包經營小貸公司,并享有小貸公司總經理的權利,履行總經理義務。
2013年4月9日,昭通交投小貸與云南路紅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路紅集團)簽訂質押合同,累計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李某蘭明知昭通交投小貸每筆貸款不能超過規定數額的情況下,仍將該人民幣5000萬元貸款以路某集團員工個人名義分成多筆資金貸給路某集團。
根據路紅集團工作人員夏某表示,“2013年時,路紅集團在銀行的貸款到期了,還不上貸款,就向昭通交投小貸公司貸款5000萬元。因貸款數量大,貸不出這么大的貸款,公司領導楊某就安排職員十多個人,以個人的名義向交投小貸公司貸款。”其中,夏某被安排貸款人民幣260萬元,錢到賬后就轉到路紅集團。
2017年8月29日,李某蘭于在玉溪市元江縣農貿市場被抓獲歸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其他金融機構,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被告人李某蘭身為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隱瞞事實真相,在路紅集團需貸款5000萬元不符合貸款規定的情況下,明知19個自然人是幫路紅集團貸款,系虛假貸款,而仍以19個自然人名義分散貸款,將貸款人民幣5000萬元發放給路紅集團,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考慮到李某蘭發放的貸款本息已全部收回,未給昭通交投小貸造成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蘭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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