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廣西糖企前五的豐浩糖業集團,曾因資金鏈風波備受關注。和訊銀行日前獲悉,豐浩糖業集團在資金鏈斷裂前還涉嫌對多家商業銀行行賄。
從廣西龍州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豐浩糖業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玉先強均已被判處單位行賄罪,受到法律懲處。4月24日,上述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公開披露。
北部灣銀行多人涉案
2014年3月,豐浩糖業集團法定代表人玉先強被臨視居住,同年4月25日取保候審。
據媒體報道,在2014年5月時,豐浩糖業集團資金鏈面臨斷裂風險的消息就在廣西金融界傳開,波及的銀行、信托機構數估計10家左右,在涉及的貸款中,作為地方性銀行的北部灣銀行因為扶持力度最大,所以受到的影響最深。因涉向豐浩糖業放貸,數名北部灣銀行高管5月被檢察院帶走調查。
隨著對豐浩糖業集團一審判決書的公開,上述傳聞也得到了印證。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玉先強在擔任廣西豐浩糖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在與國有商業銀行信貸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行賄國家工作人員潘某等人共計310.22萬元。
在判決書披露的人員中,就包含5名北部灣銀行的工作人員,分別為廣西北部灣銀行財富支行行長潘某、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及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農某、總行授信審批部總經理雷某、營業部總經理陳某、原崇左分行行長黃某。
授信、貸款違規操作
其中,被告人玉先強為了讓該銀行對廣西豐浩糖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貸款風險等級評為正常等級。2014年2月初某天下午,在廣西南寧市風翔路瑤鄉油茶店給廣西北部灣銀行財富支行副組長(行長)潘某5萬元。
北部灣銀行徐某證實,當時營業部排查小組多數人意見是評定豐某集團的風險等級為次級,即有不良貸款風險等級,最后報送材料給總行時,潘某拒絕在材料上簽字。后另派一個評估小組,最后評定為正常等級。
另外,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玉先強為了感謝廣西北部灣銀行對豐浩糖業集團在公司貸款授信過程中的關照,分別給予風險管理部總經理農某6萬元、總行授信審批部總經理10萬元、營業部總經理陳某50萬元,
據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崇刑初字第53號證實: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雷某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1萬元,其中收受玉先強共計10萬元。(2016)桂1402刑初字48號證實: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認定陳某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40萬元,其中收受廣西豐某集團玉先強賄賂共50萬元。另農某受賄案由大新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從判決書了解到,玉先強向北部灣銀行人員行賄最大的一筆金額為108萬元,系向北部灣銀行崇左分行行長黃某分3次賄送。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崇刑初字第40號證實: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黃某1非法收受廣西豐某集團董事長玉先強賄賂108萬元。
單位行賄罪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玉先強還曾向某官員行賄120萬元,用于免除對公司的行政處罰。
2010年8月10日,豐某公司控股的銘鑫公司因長期閑置名下的土地,被來賓市國土資源局下達處罰通知,要求繳納891.12萬元的土地閑置費。被告人玉先強找廣西國土廳的紀檢組長羅衛國幫協調,后向羅衛國賄送1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廣西豐浩糖業集團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時任廣西北部灣銀行工作人員潘某等人以及廣西國土資源廳羅某2行賄,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了單位行賄罪,行賄數額折合人民幣310.22萬元。被告人玉先強作為廣西豐浩糖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承擔刑事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廣西豐浩糖業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二、被告人玉先強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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