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違約處置機制進一步得到規范。
7月1日,央行官網發布,近日,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違約處置的基本原則;二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資者保護制度,充分發揮受托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明確違約處置各方的職責與義務,強化發行人契約精神,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明確中介機構責任;四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高處置效率;五是加強監管協調,加大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力度。
據悉,2019年信用債違約規模與違約率均創新高。2019年全年共有178只信用債發生違約,涉及債券本金金額1627.19億元。隨著違約債券數量的不斷增加,信用債的違約處置對于債券投資者而言意義巨大。
關于該《通知》出臺的背景,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建立完善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升違約處置效率,是防范化解債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效路徑之一,也是市場向縱深發展的必經之路。《通知》的發布是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推動債券市場規則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債券市場的基礎性制度,補齊市場發展短板,促進市場長遠健康發展。
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
債券違約后,債券管理人承擔著違約債券處置的重要角色。
據悉,《通知》中明確,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債券發行人應當聘請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職責的機構,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中明確受托管理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及違反受托管理協議的責任等事項。鼓勵熟悉債券市場業務、具備良好風險處置經驗或法律專業能力的機構擔任受托管理人。
此外,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據債券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協議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代表債券持有人申請處置抵質押物、申請財產保全、提起訴訟或仲裁、參與破產程序等。債券持有人為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的,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或資產管理文件的約定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訴訟、仲裁或參與破產程序。受托管理人應當根據規定、約定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忠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切實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規定和約定勤勉盡責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的,債券持有人會議可決定更換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因怠于履行職責給債券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當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
關于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通知》中也表示,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表決事項、召集、召開、決議生效條件與決策程序、決議效力范圍等事項。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通過非現場形式召開。鼓勵按照債券持有人會議議案對債券持有人權益的影響程度,建立分層次表決機制,提高債券持有人會議決策效率。
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此次《通知》再次加大了投資者的保護力度。
《通知》明確,充分利用集體行動機制參與債券違約處置。支持債券持有人積極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受托管理人等集體行動機制,依法行使求償權。
此外,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發行人要公正、公平地對待當期債券項下全體債券持有人。發行人以會議、委員會等形式組織債券持有人商議債券違約處置方案的,要確保債券持有人公平參與的權利。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據債券募集文件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代表債券持有人出席債權人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通知》要求管理人在債券發行文件中明確違約處置機制。《通知》提到,發行人、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及債券投資人要發揮主動性,不斷推動完善、細化債券約定條款。支持在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發行人違約后的處置機制,包括債券違約事件的范圍及救濟機制、債券發行文件條款修改、變更或豁免及持有人會議決議對發行人的約束安排等事項。債券發行文件中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和債券信用風險情況,設置適當的投資者保護條款,強化債券存續期間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通知》也要求債券投資者要提高信用風險識別能力。債券持有人要樹立風險自擔的意識,認真閱讀債券發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和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審慎進行投資決策,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
另外,關于提高處置效率方面,《通知》表示要發揮違約債券交易機制作用。支持各類債券市場參與主體通過合格交易平臺參與違約債券轉讓活動,并由債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結算。鼓勵具有專業資產處置經驗的機構參與債券違約處置,促進市場有效出清。債券交易平臺要加強違約債券相關信息的披露,防范道德風險。
此外,豐富市場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市場參與主體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債券違約處置方式和方案。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雙方可以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債券置換、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并同時做好對相關債券違約處置的信息披露,將債券違約處置進展及結果真實、及時、完整地告知全體債券持有人。
強化中介機構問責
在強化中介機構問責方面,《通知》提及了五方面內容。
第一,強化中介機構勤勉盡責。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誠實守信、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自律規則及相關協議約定,就債券違約處置涉及的相關事項出具專業意見或提供其他專業服務。
第二,提高對存續期債券的信用風險評價和管理能力。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要依據相關監管要求或約定,加強對發行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的監測和分析,密切關注發行人重大訴訟、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出售、資產查封、股權變更等可能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產生影響的情況,做好債券違約的早發現、早識別和早處置。
第三,建立利益沖突防范機制。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等參與債券違約處置的機構要做好利益沖突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防火墻機制,制定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流程。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中介機構要及時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可能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中介機構還要履行回避義務。
第四,提高信用評級的風險揭示能力。受評經濟主體債券違約后,信用評級機構要及時評估本機構所評其他債項的信用等級,并對受評經濟主體的可持續經營能力、融資及償債能力等情況進行持續跟蹤。信用評級機構要重視違約數據積累,不斷完善以違約率為核心的評級質量檢驗體系,提升評級技術體系預測的準確性,提高信用評級的前瞻性。信用評級機構要依法獨立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強化擔保和增信機構履職責任。支持專業的擔保和債券信用增進機構為發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擔保和信用增進服務的機構要按照約定,及時落實增信措施,履行代償、流動性支持等擔保或增信責任。提供債券信用擔保或增信的機構要加強自身約束,維護市場秩序,杜絕“擔而不保”等行為。
下一步,央行表示,將繼續會同相關部門,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市場風險防范和處置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構建良好信用生態環境,維護債券市場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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