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銀行為攬儲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花招頻出,送米面油、發紅包、贈加息券......其中不乏有一些銀行劍走偏鋒,給儲戶存款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2022年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銀行存款糾紛案件,其操作手法著實令人匪夷所思。案件中,懷化農商行某支行從2003年起為攬儲,派專人上門攬儲并收款代存、代取款,代轉款等,后發展成儲戶間資金調劑拆借業務,以銀行或員工個人名義向儲戶打欠條,并承諾給予一定的利息。
隨著時間遷移,懷化農商行所謂的業務逐漸走向失控。不僅產生了巨大的資金虧空,而且均無明細賬記錄,甚至調用資金時不再征求儲戶意見。對于銀行儲戶來說,為追求高息,參與銀行資金調劑拆借業務,由此產生的損失,誰來承擔?這部分資金還屬于存款嗎?受儲蓄存款合同保護嗎?
違規創辦代辦業務、儲戶間資金拆借業務
2003年起,懷化農商行舞水路支行為攬儲,創辦了代辦業務,也就是派專人上門攬儲并收款代存、代取款,代轉款等。2014年7月,懷化農商行舞水路支行與部分儲戶簽署《委托代辦打款協議》或《授權委托書》。由此,該行獲取了儲戶的賬戶和密碼信息。
儲戶賬戶、密碼拿到手,懷化農商行舞水路支行在代辦業務基礎上,又開始增設儲戶間資金調劑拆借業務。具體操作是,由工作人員以銀行內部資金調劑的名義,向儲蓄客戶借資并承諾一定比例的利息,然后以略高出該利率的利息,將資金轉給用資方,用于支付儲戶的利息或者填補空缺。
當時在舞水路支行具體負責這項“業務”的正是王宇英(王宇英自2003年起歷任舞水路分社副主任、主任、舞水路支行行長)。在向客戶“借資”的過程中,除個別客戶的存款由王宇英在存折上手寫存款記錄外,大部分由王宇英個人向客戶出具借條,需資方再向王宇英出具借條,需資方出具借條中的債權人一般為王宇英或舞水路分社(支行),所有借條均由王宇英掌握,部分借條上加蓋了舞水路分社(支行)的印章。
實際上,無論是所謂的代辦業務還是資金拆借業務,均是不合規的,對儲戶存款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一審法院表示,“舞水路分社(支行)為片面追求工作業績將嚴重違法違規的所謂代辦業務、資金拆借業務作為一項創新業務進行宣傳并長期開展”,“在工作人員管理、營業場所管理以及存取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嚴重過錯。”
隨著時間的發展,這項違規業務逐漸走向失控。王宇英辦理業務過程中,漸漸由原來的一戶對一戶、一戶對多戶發展為多戶對多戶,并從儲戶間資金調劑發展到非儲戶間資金調劑,而這些資金調劑業務,銀行均無專門的明細賬記錄,僅由王宇英個人以手工記賬的方式做明細賬。隨著呆賬、滯賬、壞賬的出現,資金調劑業務產生巨大虧空。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王宇英從2016年起已不再征求客戶意見,而是直接將部分客戶資金辦理取款手續轉賬給其他人,也不再向客戶出具借條。紙包不住火。2016年4月,王宇英案發,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7月提起公訴。最終,法院認定王宇英共計挪用客戶資金約2.2億元未退還,以其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等。
受高息攬儲誘導,儲戶資金受損誰之責
至此,作為銀行方違規操作的員工,王宇英已經得到懲罰。但是,儲戶的存款問題尚未完全解決。
張偉,就是陷入存款糾紛的儲戶之一。其于2016年受到王宇英銀行內部資金調劑和高息攬儲的誘導,從銀行賬戶支取5萬元并交給王宇英。當天,王宇英向張偉出具了一張借條,寫明“今借到張偉現金伍萬元整,按月息1分計算,按日計息。”
同年4月,王宇英案發后,張偉領取了5000元的墊付資金,剩余4.5萬元資金則一直未收到。為此,張偉向法院提起訴訟。
懷化農商行認為,張偉所稱的債權本金4.5萬元不受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保護,要求銀行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折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張偉取走其個人活期結算賬戶中的5萬元存款,懷化農商行已經履行完畢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雙方之間5萬元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已經消滅。
“張偉對于自身4.5萬元本金的損失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應依法減輕懷化農商行的賠付責任。”懷化農商行進一步表示,張偉收取王宇英個人出具的借條,主觀目的是為追求遠超于法定利率的高額利息,從而允許王宇英扣劃其存款。并且,張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做到對自己賬戶的管理和謹慎義務。在存款被無故扣劃后也沒有向懷化農商行進行反映、申訴,自身存在過失,應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4.5萬元是否受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保護”成為雙方的爭論的聚焦。換句話說,這4.5萬元究竟是否屬于存款?若成立,與張偉形成合同關系的是銀行還是王宇英個人?或者說,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賠款責任?
法院:系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應對本金負責
“對于被告辯稱,張偉債權本金4.5萬元不受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的保護,應駁回張偉訴求或減輕被告的賠付責任,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要求,懷化農商行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偉4.5萬元。
一審法院表示,張偉在舞水路分社(支行)開設賬戶并儲存款項,與之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該行為片面追求工作業績將嚴重違法違規的所謂代辦業務、資金拆借業務作為一項創新業務進行宣傳并長期開展,張偉基于王宇英系該行負責人的特殊身份和其承諾,有理由相信王宇英要其取款后將資金交付系銀行內部調控屬職務行為。
張偉也曾表示,王宇英當時是舞水路分社(支行)的主任,他是出于對王宇英身份的信任,所以懷化農商行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同時,他與王宇英打交道有一、二十年,也是出于對王宇英的信任。
一審法院認為,王宇英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資金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舞水路分社(支行)長期以高出國家規定利率為誘餌攬儲并大肆開展非法資金拆借業務,為王宇英的非法行為提供支持和便利,致使張偉存款被挪用不能歸還。
由此,法院認為,舞水路分社(支行)在工作人員管理、營業場所管理以及存取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嚴重過錯,且該過錯與張偉的存款被挪用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故舞水路分社(支行)對張偉至今未能歸還的4.5萬元存款本金負有支付義務。舞水路分社改制為舞水路支行后,舞水路分社的權利義務由舞水路支行承受,舞水路支行系被告懷化農商行的下屬分支機構,舞水路支行的民事責任應由懷化農商行予以承擔。
對于一審判決,懷化農商行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述。
二審法院表示,“王宇英私自挪用了儲戶張偉的賬戶資金,在本質上系王宇英挪用懷化支行管理的資金行為。”在本案中,張偉雖是經王宇英授意,將賬戶中5萬元存款支取后交于王宇英進行調控、管理,但該行為系懷化支行在從事“代辦業務”“資金拆借業務”過程中違規慣常操作方式。普通儲戶有理由相信該行為屬于王宇英代表懷化農商行的職務行為,而非儲戶與王宇英之間的民間借貸。
據此,一審法院判令懷化農商行支付張偉本金4.5萬元,并無不當。值得關注的是,二審法院提出,“張偉受攬儲誘惑,為獲取高額利息,將儲蓄存款資金交給王宇英調控管理,致使賬戶資金被挪用,本身未盡到謹慎義務,故對儲蓄利息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即,懷化農商行應向張偉支付4.5萬元。
該案件,再次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一定要警惕“高息存款”,以防資金受損。2022年5月,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發文提示,對“高息存款”要冷靜分析,不要輕信高收益、高回報承諾。同時,不要輕易通過他人辦理存款業務。不要輕易通過熟人、朋友、資金掮客代為辦理存款業務,除非有特殊情況,能自己辦就自己辦。此外,保管好銀行卡、網銀密鑰和賬戶信息,以防存款被盜取。
(注:案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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