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網站披露了多張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臺金罰決字〔2023〕6號)顯示,因要求貸款客戶支付額外費用用于存款貼息資金,溫州銀行臺州溫嶺支行被罰款10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臺州監管分局。
據了解,溫州銀行臺州溫嶺支行及時任原溫州銀行溫嶺小微企業專營支行行長王阿明,其要求貸款客戶支付額外費用用于存款貼息資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規定,其中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最終,臺州監管局對溫州銀行臺州溫嶺支行罰款100萬元,對責任人王阿明作出警告。
同日,文號為臺金罰決字〔2023〕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分行因貸款管理不到位,未按項目進度放款;貸款管理不審慎,資金被挪用作投資款被臺州監管局罰款60萬。
另外,浙江文成北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因違規投資設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被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同業單一或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超標被罰款115萬元,時任行長毛征輝被處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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