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8日發布關于對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29號)。
經查,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晉商銀行”,02558.HK)存在以下問題:
一、晉商銀行存在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履職的情形。
二、晉商銀行對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調整,未報送相關人員免職、任職的備案材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第四項,《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山西監管局決定對晉商銀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天眼查APP顯示,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從事貨幣金融服務為主的企業。企業注冊資本583865萬人民幣,實繳資本582565萬人民幣。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有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三)財務風險監控等監管指標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四)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部門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前,應當審慎考察并確認其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自作出聘任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一)任職情況備案登記表;
(二)聘任決定文件及相關會議決議;
(三)聘任單位對受聘人的考察意見、提名人的書面承諾和提名意見;
(四)身份、相關工作經歷、誠信狀況等證明其符合任職條件的文件;
(五)受聘人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六)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鑒定意見或者聘任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受聘人出具的任職調查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考察意見中對受聘人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作出說明。
曾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除補充和更新材料外,可不重復報送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備案材料。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免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應當自作出免職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記載免職原因的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依法對免職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改正。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更換有關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提供福利、責令暫停履行職務、責令停止職權、責令解除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收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職權或者解除職務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停止有關人員職權或者解除其職務,不得將其調整到其他平級或者更高層級職務。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被暫停履行職務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機構的相關人員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到第(四)項、第七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任職條件,并比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本辦法的其他規定:
(一)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托管人及其設立的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子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和從事公募基金銷售、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等基金服務機構及其相關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三)商業銀行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證券基金服務業務的,相關機構及其提供證券基金服務部門的相關負責人。
前款規定機構的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應當比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行存在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履職的情形。
二、你行對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調整,未報送相關人員免職、任職的備案材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第四項,《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行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強化人員資質管理,嚴格落實備案報告要求,提高基金銷售合規管理水平。你行應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5年7月31日
(責任編輯: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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