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借“倒貸”投資之名行騙,高息承諾背后藏著賭債窟窿。
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原吉林銀行員工朱某杰在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虛構“倒貸”投資業(yè)務,以“高額返息”為誘餌,向徐某、張某、尤某等多名被害人騙取資金。
經查,被害人投入的錢款并未用于任何投資,而是被朱某杰通過本人、母親、妻子等多人銀行賬戶流轉,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網絡賭博。經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其詐騙金額為733萬余元,以詐騙罪判處朱某杰有期徒刑十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各被害人相應經濟損失。
銀行員工虛構“倒貸”投資設局
高息誘餌背后藏詐騙陷阱
1990年出生的朱某杰,曾是吉林銀行的一名員工。大學文化背景與銀行從業(yè)經歷,讓他在親友眼中成了“懂行”又“可靠”的代表。然而鮮為人知的是,這位在外人看來體面的銀行職員,早已深陷賭博泥潭,欠下了巨額債務。為了填補債務窟窿,一個以“高息倒貸”為幌子的詐騙計劃在他心中悄然成型。
2019年4月,朱某杰的騙局正式開場。他利用自己銀行員工的身份,向身邊親友宣稱自己掌握“倒貸”投資渠道——這是借款人通過辦理新貸款或借助民間借貸資金償還舊貸款的行為,俗稱“借新還舊”。朱某杰向被害人承諾,參與“倒貸”業(yè)務可獲得高額利息,一周就能獲得2%的回報。
第一個落入騙局的是與朱某杰相識多年的徐某。兩人自2014年相識后關系密切,2020年4、5月間,朱某杰謊稱自己有“過橋”業(yè)務(即“倒貸”)急需資金,承諾一周后連本帶息回款。因朱某杰在銀行內部工作且且其親哥哥經濟實力雄厚,徐某未過多懷疑,開始通過銀行卡轉賬或直接交付現金的方式向其轉款,數額從幾十萬到幾百萬不等。
為了讓騙局更逼真,朱某杰可謂“煞費苦心”。他偽造了與銀行領導的微信聊天記錄、虛假的賬面信息和書面材料,甚至編輯短信內容,以此打消徐某的疑慮。
初期,朱某杰確實會按時返還“本金和利息”,這讓徐某越發(fā)信任,甚至動員十多位朋友共同參與——朋友們將錢轉給徐某,再由他集中轉至朱某杰賬戶。據徐某提供的銀行卡流水顯示,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間,徐某轉給朱某杰的資金高達7462.64萬元,而朱某杰的回款為7009.705萬元。
通過哥哥朱某的介紹,朱某杰結識了張某,并用同樣的“倒貸”話術拉攏其投資。2021年6月至10月,張某通過銀行卡轉賬和微信轉賬的方式向朱某杰轉款,有時直接轉給朱某杰,有時按其要求轉給徐某。
朱某杰又經張某介紹認識了尤某。2021年6月起,他先從小額借款開始,每次都按時償還,逐步獲取尤某的信任。同年8月,朱某杰以“過橋業(yè)務”需資金為由,承諾給予2分利息,尤某開始大額轉款。2021年8月17日至11月17日期間,尤某分5次通過其名下農業(yè)銀行卡向朱某杰轉款41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尤某的轉款中還包含了孫某的資金——孫某經尤某介紹參與“投資”,分四次將80萬元轉給尤某,再由尤某轉給朱某杰。
詐騙733萬余元用于賭博及還債
終審獲刑十年十一個月
騙局的敗露始于2021年9月。徐某因資金需求提出退出“過橋”業(yè)務,要求朱某杰返還本金,朱某杰卻以“銀行卡被凍結”為由一再拖延兌付。同年10月,朱某杰用徐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向張某轉款150萬元。11月,徐某查看朱某杰的銀行流水后發(fā)現,所謂的“倒貸”業(yè)務根本不存在,此前所有的獲利信息均系偽造。此時他才意識到自己陷入騙局,隨即與朋友找到朱某杰對峙,卻發(fā)現其早已因賭博和還債耗盡資金,無力償還。
在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的兩年多時間里,朱某杰通過虛構“倒貸”業(yè)務,直接收取徐某、張某、尤某、孫某的資金合計8696.64萬元,所有被害人轉入的錢款,都被他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網絡賭博及日常消費,通過其自己、母親姜某娟、妻子曲某濛等多人銀行賬戶流轉,錢款流向復雜難以追回。僅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朱某杰就向哥哥朱某轉款1873.6萬元,用于償還此前的債務。
2021年12月13日,騙局徹底敗露后,朱某杰主動向延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定,朱某杰虛構“倒貸”業(yè)務,騙取徐某222.935萬元、張某156.6萬元、尤某320萬元、孫某80萬元,共計779.53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退賠部分損失,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同時責令退賠各被害人剩余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后,朱某杰不服,以“原判認定犯罪數額有誤”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數額并從輕處罰。
二審期間,吉林盛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顯示:2019年4月19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朱某杰直接收取資金合計8696.64萬元,返還金額合計7952.935萬元,未償還金額為743.705萬元。其中,收取徐某177.115萬元、張某156.59萬元、尤某(包含孫某流水)410萬元。
另查明,案發(fā)前朱某杰已退賠尤某10萬元;審查起訴階段,又退賠徐某40萬元、張某26萬元、尤某3.3萬元(含孫某8000元)。綜上,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其詐騙總額為733.705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朱某杰以隱瞞真相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原判因犯罪數額認定有誤導致量刑不當,應予以糾正。
2025年7月29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朱某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責令其退賠徐某137.115萬元、張某130.59萬元、尤某39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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